教育教学论坛——从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引发的思考
美国高等教育拥有其独具特色的管理体制,支撑其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和先进科技发明与创造。研究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借鉴其运行成功的经验,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世界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
一、美国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
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即高校外部管理体制)是指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所实施的管理体制,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组织制度体系。
(一)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立法、拨款对高等教育管理只进行了宏观调控,起到支持和引导作用。1791年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凡本宪法未划定而又非各州所禁止的事项,皆归属各州或人民”[1]。所以教育权都给了各州,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管理高校的权利。近些年,联邦、州政府加强了地方教育经费的拨款力度,开始了收回权利。财政拨款补助的实施对所获资助高校是带有条件的,比如提出新一轮的教育改革、发展战略、质量标准等。联邦政府就是通过对高校的财政补贴来实现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二)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美国是个分权制国家,在高等教育管理方面也呈现出分权制的特征。近年来,美国的高教管理体制的逐渐完善,各州的部分权利已回归到联邦政府手中,其他部分则给了高校,让高校的自主权得到了拓展。州政府的职责主要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财政资助补贴和预算等,从而实现对地方高校财政、管理、教学等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州政府职责中最重要的是对高校创办和学位的批准授予。州政府的权力通常由州议会、州法院、州政府三者共同负责实施,三个部门对教育的控制与管理限定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2]。
二、美国高等教育的微观管理体制
美国高校的微观管理体制(即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相对独立的校董事会,二是校长负责制,三是教师参加管理(评议会)。
(一)董事会制度
伴随美国第一所高等院校――哈佛学院(即现在的哈佛大学)而产生的“校监委员会”制度也就是董事会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便在之后的美国高等教育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高等学校董事会的类型:咨询型董事会、协调型董事会、联合型董事会[3]。美国大学董事会的特点主要在这三个方面得到体现。首先,机构独立,权限比较大。美国的大学董事会于组织系统的最顶峰,拥有裁决学校一切事务的所有权利。其次,体制成熟,具有完善保障。美国大学董事会拥有丰厚的历史渊源,经过长期发展,已经体制成熟,责权明确。另外,公立大学董事会和私立大学董事会具有明显不同的功能。私立大学董事会的任务是筹集办学经费,公立大学董事会更强调吸引社会人士加入到高校建设中。大学董事会体制倡导和鼓励社会人士参与办学,调动大家集资办学的热情,为美国发展高等教育提供了良好的经济与物质条件。
(二)校长负责制度
校长是董事会下的首席执行官,大部分高校的校长由董事会任命,校长负责学校的各项事务,并向董事会负责,校长具有管理实权[4]。校长主要负责对学校提出政策性建议,对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执行和落实,同时也要报告董事会下层的一些情况,另外,还要加强学校与其他各界的联系,为学校筹资,招聘优秀的教职工等。
(三)评议会(教授会)制度
美国大学董事会有管理学校的全部权利,但是规章制度、学术政策的制定和学术事务管理的权力都由评议会进行。评议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校历,决定课程计划,确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录取标准,确定与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聘任或晋升有关的人事政策[5]。一开始的评议会主要有教授和副教授构成,后来为了让评议会制度更加民主公平化,构成人员增设了教育行政人员、学生及普通职工等。据斯坦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称,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评议会分别为60%、50%、30%[1]。
三、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
研究美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借鉴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经验,可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呈现以下特征。
(一)高校自主与自律并重
按照美国的法律,高等学校是公共团体,因此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和管理,办学自主权相当之大。其主要表现:(1)有成立学校的自由。只要拥有办大学的资源,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条文,申请成立一个大学是对各个人还是团队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只要得到州议会颁发的特许状,一所新大学就宣告诞生了;(2)有权聘任教师和职员;(3)有权自主选择生源;(4)有权确定专业、教育计划和课程设置;(5)有权筹措和分配使用经费,不需一层一层审批;(6)有权自主选择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研究[6]。
高度自主的同时也伴随着极大的社会责任,因此美国的大学除了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之外,也很注重自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自律机制。其内容包含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采取决策和管理上“阳光政策”,对办学条件、学术水平定期进行内部评估等一系列举措。管理自主与大学自律相得益彰,对学校的良好发展发挥了极大作用。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
1791年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规定:“凡本宪法所未定又非各州所禁止的事权,皆归属各州和人民。”[1]P62法律是一切体制顺利运转的保障,在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也发挥着保障性作用。法律规定了高等教育管理主体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责权分明,相互协调与监督。《民权法》、《恢复法案》、《残疾人法案》等法案的颁布显示了美国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促使美国高等教育向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7]。一系列的法律保障与支持,使得美国的高等教育一直处于领先水平。 (三)社会积极参与管理
由于美国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属于分权型的,政府对高校只会进行原则性的指导,美国绝大多数大学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因此对大学的监督是不可避免的。在美国,对大学办学效益的监督和调控是由社会民间组织来进行的。这种社会民间组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由较高学术威望的民间学术机构开展问卷调查,对各个学校的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打分,促进各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另一类则是由国家性的专门组织对大学教学质量进行综合性的水平鉴定。对其评估结果政府和高校都予以极高重视。
四、美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提高高校自主办学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授予高校的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在课程教学的设置调整、科研技术的开发、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教职行政人员的配备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长期集中在上级部门的手中。如招生权力、招生计划、生源分布等都是由上级的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的;在教学管理权方面,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教学计划中要开设的课程,高校不能根据自己学校的特色招收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独特个性的学生[8]。扩大我国高校的自主权就必须改变长期以来政府对高校包管过多、统得过严的现状,要适当转变政府职能。但在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同时,应确保政府对教育的宏观监控和指导,政府应对教育进行预测、制度设计、总体布局和规划等。
(二)鼓励社会积极参与
美国允许并倡导社会监督组织的存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监督管理高校的行列中。在我国,尽管有个别社会监督组织,也是政府控制的延伸。究其原因,则很容易发现我国政府似乎并没对第三方监督组织予以重视和鼓励,另一个原因则是公众缺乏监督意识,没有意识到第三方监督对于高校管理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建立健全学术团体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言的渠道,增强自己的专业影响力度;二是建立独立性质的学术团体,学术团体不能成为教育部门的下属团体[9]。有了公众的积极参与,高校管理工作才会顺利有序进展,高校也才能获得科学发展并且欣欣向荣。
(三)重视法制建设力度
法律是高校获得良好发展有力保障。大学依附于政府,在管理方面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容易权责不明。所以依法治校刻不容缓。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使高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严格遵守法律,并加强社会监督;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提高全体人员的觉悟,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
(四)构建市场竞争体系
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是推进高等教育辉煌的另一个重要成因,我国的高校应引进这样的竞争机制。正因为有竞争才有进步,才有创新,才有超越,所以高校要想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必须重视这一点,但所有的竞争都必须有序地进行,高校处于竞争体系中,则可以增强自身的成长力量,减少对政府的依赖,获得更强有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