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论文:试论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
明垣宜 褚单扬
[摘 要] 学位授予程序作为学位授予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公信力。近年来,高校未遵循学位授予的正当程序而在学位纠纷案件中败诉的新闻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随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地位愈加凸显。通过回顾与总结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学位纠纷案件及其特征,从中窥见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討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
[关键词] 学位授予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撤销学位
[基金项目] 2019—2020年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项目(19503)
[作者简介] 明垣宜(1992—),女(满族),辽宁葫芦岛人,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资产管理处行政人员,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和高等教育研究;褚单扬(1993—),女,辽宁鞍山人,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行政人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07-0029-04 [收稿日期] 2020-12-13
2019年春节期间,“翟某学术不端”事件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事件相关方北京某高校于2月11日启动调查程序,并于19日发布第二则调查进展情况说明,宣布撤销翟某博士学位并取消陈某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严肃处理固然令公众拍手称快,但该高校的调查速度也引发了法学界相关人士的担忧。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提出:“这么快就做出的这个决定并不让人觉得大快人心,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要慎之又慎。”[1]该高校在两则声明中提到了“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并通知了翟某本人”“翟某及其导师对于结果表示接受”[2],但可能囿于声明篇幅及当事人已公开发表致歉信等原因,两则声明对于该高校是否充分告知翟某及其导师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理由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是否听取了其陈述申辩等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阐述。相关人士对做出处理决定程序的担忧并不是杞人忧天,近年来,高校在学位纠纷案件中败诉的新闻屡见报端,高校学生程序意识增强与高校管理程序意识淡薄之间的冲突,使正当程序问题越发凸显[3]。
一、正当程序原则概述
从制度上考察,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4]。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学界解释众多。通过梳理国内外学界的主要学说,唐文法官得出正当程序原则三大核心内涵,即中立标准、参与标准和时序标准[5]。这三大标准要求公权力机关在做出决定尤其是严重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遵循回避、公开制度,在做出决定前告知相对人决定的事实根据、理由及相对人享有的听证等权利,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合理设置以上程序的时限和步骤顺序。
我国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较为缓慢。宪法中没有专门的正当程序条款,现行法律中也没有正当程序的字眼,但现行行政法律中出现了体现正当程序原则的条款。如《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五)(六)项有关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有关回避的规定等。这些体现正当程序原则条款的出现不仅促进了我国程序法的发展,使得法官在处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时有法可依,更是使得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理念渗透到其他领域的制度设计当中,这其中就包括学位授予制度。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1999年,“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6](以下简称田某诉北科大案)首次明确了高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且为后续学位纠纷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开辟了先河。随后“刘某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案”[7] ①(以下简称刘某诉北大案),以及近期的“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8](以下简称于某诉北大案)、“李某诉华南理工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9](以下简称李某诉华南理工案)更是一步步将正当程序原则推到台前(见表1)。这四个案例虽不足以反映学位纠纷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全貌,但他们的典型性引起了学界热议,更是间接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值得我们认真分析与探讨。
三、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学位纠纷案件特征
从上述四个典型案件的对比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学位纠纷案件特征,从中窥见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涉诉决定集中于不授予、撤销学位决定
学位的授予制度一般包括对学位的授予标准、学位授予程序及学位授予仪式等方面内容[ 11 ],而学位授予程序无疑是学位授予制度的核心,决定了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及学位授予的公信力。撤销学位是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是对授予学位工作的事后纠错。对于学生来说,被授予学位不仅是对其寒窗多年所获学术成果的认可,更是其进入社会的敲门砖。而不授予、撤销学位的决定之所以成为涉诉高发区,在于该决定不仅是对学生学术成果的否定,更会对其个人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撤销学位的决定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体合法权益,必须严格规范做出此类不利决定的具体程序。
(二)高校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表现具有共性
上述案例中的高校在决定不授予、撤销学位的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行为,且具有共性。其表现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一是未告知或未充分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不利决定及理由;二是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三是未直接向当事人本人送达。
高校之所以在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表现上具有共性,一方面是高校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问题,对遵循法定程序的理解还不够深刻,未能从程序公正和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认识程序的意义[ 12 ],忽视了程序正义的独特价值。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做出决定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并没有明确正当程序原则,未对做出不授予、撤销学位决定的程序加以具体规定,这也是多数被诉高校的辩论意见之一。由于我國《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没有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程序的具体规定,而校内规章制度也没有进行及时的补充,导致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缺位。
(三)法官对于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纠纷案中的适用愈加坚定与严格
表格最后一列展示了自田某诉北科大案以来,法官在处理学位纠纷案中对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态度变化:从最开始只能从裁判理由的表达中推断出法官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到后来明确出现的“正当程序原则”字眼;从最初裁判理由中的“未听取申辩意见”到后来的“使其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和申辩”。这一系列变化凸显了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愈加举足轻重的作用,长期孕育在法官心中的程序正义的直觉得以充分释放[ 13 ]。而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适用也在客观上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发展。
2013年施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017年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程序正当”,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学校在做出不利决定前的告知义务,保障学生的陈述申辩权及决定的送达义务。与此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积极响应,纷纷在相关制度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增加正当程序条款。如《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都在第六章对学位撤销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我们还需认识到,当前这些条款还不够完善和细化,没有完全根据不同决定的特殊性质,分类做出单独的程序性规定。而当前虽已有少数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细则中对撤销学位决定做出了专门的程序性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仅局限于告知送达、听取陈述申辩义务,没有关于听证、回避等制度的具体规定。
四、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探讨
教育法治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4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我们有必要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学位授予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为行、固化以制,细化为具体的正当程序条款贯穿于学位授予工作始终。
(一)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为行
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学位授予制度的基本原则,不仅要求将正当程序原则写入即将由《学位条例》修改而成的《学位法》总则当中,更是要求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在内的被授权授予学位的单位能够将正当程序原则刻在心间,将其内化为理念、外化为行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再完善的条款也无法穷尽所有可能。这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在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能够时时恪守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让当事人能够在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将正当程序原则固化以制,完善细化相关正当程序条款
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授予制度中的适用还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中确立具体的正当程序条款,使学位授予单位及当事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此笔者建议:一是将正当程序条款贯穿于即将出台的《学位法》始终,尤其针对做出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决定的程序,应设置最低的程序标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将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具有本学位授予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是根据前述正当程序原则的三大标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位授予工作实际,尤其针对易引发学位纠纷的程序环节,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告知送达制度的基础上,引入回避、听证、公开等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制度,制定完备的学位授予正当程序条款,合理设计程序的时限和步骤顺序。三是以听证制度为例,学位授予单位不仅应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还要及时、明确且具体地告知拟做出的决定及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应提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和地点,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准备时间,确保当事人能够进行充分的申辩和质证,还要保障当事人的回避权。此外,可根据决定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程度及做出决定所依据事由的性质,分别设置规格不同的听证程序。
注 释
①该案一审判决因诉讼时效问题被撤销发回重审,刘某起诉和上诉也均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被驳回,但一审判决书中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据依然具有参考意义。
②2014年最高法将此案纳入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而正当程序成为五个关键词之一。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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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青团中央.撤销翟天临博士学位!北京电影学院发布最新声明[EB/OL].(2019-02-19)[2020-02-1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5898521592861302&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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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Due Process Principle in Degree-granting System
MING Yuan-yia, CHU Dan-yangb
(a. Asset Management Office, b. Graduate School,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Abstract:A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degree-granting system, the degree-granting procedure determines the quality and credibility of the degree-granting. In recent years, the news tha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ailed to follow the due process of degree-granting and lost lawsuits of degree disputes has repeatedly become the focus of public atten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ering education by law” and “administering schools by law”,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degree-granting system. By reviewing and summarizing the degree dispute cases related to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this articles sums up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in the degree-granting system in China, and further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in the degree-granting system.
Key words: degree-granting system;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degree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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