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以来教育方针的历史嬗变研究
新中国经历了艰难的求索,在艰难困苦中不断求新求进。从今天来看,我国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基本确定了可行的发展方向。时至今天,我们对学校教育有诸多的不满,在教育发展转变中也存在许多问题。要探讨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得回过头去研究我国教育基本纲领即教育方针发展的历史嬗变,由此来进一步看我们今天的教育,规划和研究未来的教育发展方向。
一、教育方针的内涵
教育方针涉及到国家教育发展的最高要求,其与教育目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息息相关。那什么是教育方针呢?教育方针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在一定阶段,根据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发展的需要与可能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总政策或总的指导思想。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方针,相同的历史时期因需要强调某个方面, 教育方针的表述也会有所不同。居于以上对教育方针概念的认知,可以认为教育方针具有全局性、变动性、现实性、阶段性、政治性等特点。
二、建国以来我国教育方针的历史嬗变
(一)建国初的教育方针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与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 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 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培养国家建设人才, 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新中国的教育方针, 在1949年12月下旬, 教育部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得以贯彻和确认, 会议将上述方针确定为教育工作的总方针。
(二)50年代后期至文革前夕的教育方针
建国初期的教育方针实质上还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教育方针,具有一定的过度性质,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才一步步确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方针,其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11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 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 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示》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 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 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1958年中央确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方针,获得了认可,并沿用了20多年,直到文化大革命出现了文化教育逆流,导致了教育事业的全面溃败和教育方针的转向或名存实亡。
(三)文革期间的教育方针
1966年5月7日,毛泽东在审阅了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报告》后, 写信给林彪。信中在讲到人民解放军应该是一个大学校后, 提出“学生也是这样, 以学为主, 兼学别样, 即不但学文, 也要学工、学农、学军, 也要批判资产阶级。学制要缩短, 教育要革命, 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 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后来这封信简称“五七指示”,尽管不归教育方针之列, 但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内, 起着指导学校发展与改革指标的作用。1966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提出:“在各类学校中,必须贯彻执行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但是,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战线是重灾区,教育事业遭受到严重摧残,使中华几千年文化遭受到空前浩劫。
(四)改革开放以后的教育方针
1981年6月27日, 在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这是在“真理标准”讨论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在纠正了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的“左”倾错误, 确立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后, 新提出的教育方针。尽管“是沿用了过去的提法”,但它在避开“左”的口号上是很明确的。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决定》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 然而没有用“教育方针”的提法。这一提法是党和国家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 对教育本质与社会功能认识的飞跃。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总结了40多年教育曲折发展的历程所得出的宝贵经验,提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八项基本原则,以教育总则的形式规范了教育的发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教育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原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一书中, 明确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家教育方针的规定。”应该说,这是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以最准确文字对国家教育方针最完整的表述。这个方针被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了我国未来教育的性质、方向、途径、目标及其规格,对我国教育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新中国以来教育方针的历史嬗变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新中国以来教育的发展脉络,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反思今天的教育,并研究和发展规划未来的教育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