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目的的分类与研究
教育目的的制定受到生产力、生产关系、受教育者身心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同时教育目的也是一种关于教育过程预期的价值取向,而社会对于教育结果预期的期待较为复杂。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教育目的的价值选择各异。以下对教育目的的分类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鉴于以往的分类复杂、零散,我主要从主体和客体的角度出发进行系统分类和研究。
教育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行政部门和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及能对教育活动产生影响的经济实力集团、教育团体、教育实体、教育过程当事人(教师、家长等)。教育客体指接受教育的个人。不难看出,教育主客体之间有着阶级立场、利益需求等方面的差别,所以教育主客体都有各自的教育目标,同时作为社会统一体它们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统一了教育主客体的教育目的。
一、基于主体的教育目的分类与研究
(一)外在的教育目的
所谓外在的教育目的,即作为主体的社会既定的教育目的,是通过合法形式确立下来的 ,又被称为“正规的教育目的”。这种教育目的看似是基于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个人进步的理想状态,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难掩教育主体支配性地位所带来的弊端。其次,制定教育目的时太过依赖教育的外化功能,最终导致教育过程的形式化。所以我认为这种教育目的是基于主体的教育目的。
(二)内在的教育目的
内在的教育目的是指个体主体(教师、家长)当事人的目的,这些个体主体通常是因为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对教育行为产生目的性指导。这种目的是隐性的,不明显的,不会通过条文或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所以也被称为“隐性的教育目的”。
(三)社会本位论
从社会本位出发制定的教育目的主张以社会的价值为核心,充分考虑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忽视了个人对社会的反作用。这种理论认为社会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社会的发展就不可能有个人的发展,个人的一切都从社会中来。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教育目的忽视了个性的发展,带有盲目的集体主义色彩。
(四)应然的教育目的
应然即应该的样子,通常应然的教育目的是主体通过方针政策、法律条文、规定等形式确定下来的,它从社会的实际出发还原教育的本来面目。因为这种教育目的的确定是宏观层面的,兼顾了不同名族,不同地区,不同习俗,所以它具有统一性、理想性、概括性等特征。应然的教育目的更多地表现为主观的愿望,尽管过于理想化,但是作为价值观宣传工具和国家大政教育方针,制定应然的教育目的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教育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和社会的典型特征。
二、基于客体的教育目的分类与研究
(一)个人本位论
这是一种与社会本位论相对立的教育目的论调。个人本位强调突出人的价值,彰显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教育目的的制定集中反映了个人在精神、物质等方面的发展需求,最终导致个人私欲的膨胀,教育也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
康德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其在《康德论教育》中说到“人的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的人是不需要管束的,因为他的行为与绝对命令融于一体,只有那些受动物的本能所支配而不明白做人的目的的人才需要管束。”人的自由是无法超出社会的,主张绝对自由的个人本位主义在教育目的的制定上是偏颇的。
(二)实然的目的
实然即本来的样子,实然的教育目的即教育当事人(客体)从个体自身出发理解、执行的教育目的。实然的教育目的是一种片面、扭曲的教育观,功利色彩浓厚,例如教育中存在的以分数、升学为目的应试教育,偏离了素质教育的轨道。
三、主客体统一的教育目的
我国教育目的的表述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1957年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因该是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这也是有关教育目的的规定。后又历经几次新的阐释,到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新世纪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教育方针,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虽然我国的教育目的的表诉不断发展变化,但是它的精神实质没有变化,即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例如九年义务教育、免费师范生教育都是国家为社会主义建设公费培养人才的政策。这种教育目的的制定以培养人的全面发展为前提,最终目的是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教育是关系一个国家生存发展的大事,教育兴,则国兴。对教育目的的分类是为了在制定教育目的的时候能从主客体中寻求统一。首先,在“外在的教育目的”和“内在的教育目的”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的,合乎辩证法原理的转化机制,使人们在思维中确立教育目的内在规定性中的差异和统一。其次,努力寻求个性化和社会化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最后,实现教育目的由“应然”向“实然”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