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德治与法治教育的融合教学探究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1世纪以来,我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指导方针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成为不可缺失的一环。如果说道德是规范社会主义行为的上限,那么法律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对社会行为进行约束的最后一道屏障。本文通过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的分析,找出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辩证统一性;在其辩证统一中探讨我国高校教育关于德、法教育的不足;立足于其中不足,分析探讨我国高校应当如何在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中找到平衡点,实现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
关键词高等教育德治教育法治教育
一、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辩证统一
(一)我国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内容
德治教育指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公民进行道德思想上的教育及宣传,使其具备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道德素养。德治教育通过对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引导培养,使得社会公民具备健康的,符合社会和谐的人格及精神世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德治教育是基于人们思想层面的教育,因此当伴随人们的一生。根据所处的人生阶段及社会角色的不同,德治教育也分为不同的阶段。主要有:第一,基本人格塑造阶段。我国道家自古有“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争论。然而,站在科学的角度看。人之初,只作为自然界生物出生,而并无善恶之别。因此,在初生到青少年阶段。我国的德治教育主要培养公民实善恶,明是非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自身的社会行为,与人相处和谐友善,互帮互助。第二,探索人生价值阶段。在具备基本的是非善恶观后,对于进入社会,并成为社会中坚力量的青壮年。我国的德治教育主要为培养引导公民找寻自身价值。通过社会及企业的培养训练,在符合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的基础上,找到并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第三,定位社会价值。在找到自身于社会中的定位,实现自身人生价值的基础上,找准自身的社会价值。在已有的自我社会定位中,找到自身可以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作出的贡献。在德治教育的三个阶段中,公民的人格不断地得到完善。这对我国社会生活的稳定,人民的幸福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治教育是指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下,培养公民的依法治国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法治教育要求我国公民:学法、识法、懂法、用法。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懂得依照法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尊重他人权利的同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我国目前的法治教育内容主要有:第一,对公民进行法治意识培养。不同于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当代的我国是科学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共和制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培养在于,要使其学法、懂法、用法、遵法、守法,摒弃旧社会封建专制下的无人权思想。第二,宣传弘扬我国的法律体系,建立法律权威性。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等等。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强调宪法的权威地位,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我国公民自觉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建设和谐社会。第三,将法治教育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结合。我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群体,是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核心力量。坚持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密不可分。法治教育在培养人民依法享受社会权利,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应当与我国共产党的领导理念相统一。
(二)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辩证统一
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对我国社会公民进行的思想层面的教育。其根本目的都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首先,社会公民是我国德治与法治教育的主体,这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在我国,人民是社会的主人。因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离不开高素质人民的领导。其次,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都是在思想层面的教育,是两者间第二个统一性。“德”本就立足于我国传统的文化素养中,而“法”立足于当代新时代社会下我国的实际国情。“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是我国当下的主要治国方针,则在思想层面对我国公民进行道德及法律知识上的引导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德育与法育都以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根本目的。高素质的社会公民是社会和谐的必要因素,通过对国民道德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的培养引导,提高其社会素质,使其行为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我国德治与法治教育的主要目的。但两者间又有区别:德治相对于法治,对公民的素养有更高的要求。而法治相对于德治,对公民有更高的约束力。我国古代就有”上善若水“一说。如果说道德是流水,那么法律就是规范其流向的水渠。高尚的社会道德可以像流水一样不争于万物,又洗涤万恶,说明道德教育对我国公民的素养有更高的要求。通过德治教育,我国公民能够在明是非,知善恶的基础上,找到自身的价值,实现其社会价值;而法律就如同规范水流流向的水渠,是对我国公民社会行为规范的最底线法则。通过法治教育,我国公民应当了解到最低的社会行为规范,不危害国家社会安定。
二、我国高校目前的德治与法治教育现状
(一)社会生存压力下,我国高校教育本末倒置
我国北大教授钱理群,在其《大学里绝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一文中认为:我们现在的中国大学里正在培养出一批“绝对”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以一己的利益为自身做事的唯一的绝对的驱动力……在他看来,真正的社会精英,应当是有社会承担的,有民族国家承担的社会人才。然而我国当下的高校教育,在关于社会道德的教育还远远不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现状下,生存压力使得我国当代青年也越来越焦虑。高校为迎合当下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学生成绩为主要关注点,而忽略了对其全面健康人格的养成。近年来,高校高层次人才犯罪事件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也是对这一现象的佐证。
(二)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相孤立
我国践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说明“德”与“法”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但目前,我国的高校教育并未从根本上将两者统一起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基础课,国内高校也都针对这门课程制定了对应的教学计划。然而,在课程内容上却并未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道德与法律依然只作为两个单独的内容进行讲解。这就容易使得学生对道德与法律的认识不够全面,无法形成完整的社会道德观与法治观。
(三)高校的法治教育薄弱
目前,我国高校对于法治教育并没有单独的课程安排,只在道德教育体系中安排部分课时,来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这表明我国高校对于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不利于在校学生法治意识的建立。这就不免的陷入了我国填鸭式教育的大坑,学生在课堂上背诵法律,在考试中取得合格的成绩,法治教育就算完成。这于我国高校学生建立健全的法治意识而言,没有太大作用。其次,学生未能在实践中透彻的了解、学习到我国法治内容,则无法与道德教育所学习到的内容结合,无法融会贯通,更无法形成健全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及道德教育要求的人格。
三、我国高校如何实现德治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
(一)立足思想道德与文化素养并重的教育原则
当代社会高强度的市场竞争下,我国对于人才需求大,要求高。人才市场竞争大,高校针对市场需求培养人才文化素养与专业知识无可厚非。但应当首先树立正确的人才培养观念,“先成人,再成才”。只有具备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感的人才,才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而忽略道德思想层面的教育,徒有高端的文化素养,稍有行差踏错就有可能会成为我国社会的“高级毒瘤”。而这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明显背道而驰,反而有可能为社会带来弊病。
(二)在实践中实现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的融合
真理来源于实践。我国高校在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中,不仅要立足于教材,更要将其置于实践中。在实践中检验道德与法律的必要性,了解其中的重要价值。在实践中将学习到的道德及法律知识运用起来,则更有利有学生加深理解,形成完整健全的知识体系。并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形成自身的社会观、价值观、法治观,实现法治观念与道德观念在每位大学生人格中的融合,使其形成健全的、综合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平衡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在教育中的比例
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都是我国的上层建筑范畴,都是适应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并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的一环。德治对于人的要求高于法治,而法治对于人的约束强于德治。二者相辅相成,没有先后高低之分。因此,我国高校的德治与法治教育应当一视同仁,提高法治教育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比例。在实现二者均衡的基础上,寻求道德与法律的辩证统一之处,进而实现二者在课堂教育上的有机融合。
四、结语
德治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有机融合,能够在思想层面提高我国国民的文化素养,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而高校是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是我国未来中坚力量的孵化器。未来的社会人才能否在成才的同时,具备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是未来社会能否稳定和谐发展的关键。所以,高校的德治与法制教育尤其重要,而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是培养合格的社会人才,提高培养质量的关键。
作者:李艳红 单位: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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