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论文:《中医药法》助力中医师职业教育发展的完善路径
李敬 陈汇汇 王瑶 黄静怡
[摘 要] 中医师的职业发展随着自身的不断演变而更新,在其推陈出新、革新换代的同时,职业发展也需要进行稳定合理的规划和管理。2017年,我国第一部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医师职业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随后,全国各省市着手进行地方性立法工作,为中医师的职业教育发展保驾护航。立足《中医药法》视域,结合湖北省中医药相关立法政策及其具体实施情况,以此探讨《中医药法》在助力中医师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促进中医师职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中医药法》;中医师;职业教育发展
[基金项目] 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法制视野下湖北省中医师职业发展问题研究”(Q20202007)
[作者简介] 李 敬(1987—),女,湖北襄阳人,博士,湖北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26-0017-04 [收稿日期] 2021-04-06
祖国传统医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从古至今,医家学者在实践中一直摸索努力挖掘,促进了中医药的发展。尽管自近代以来,对于中医药的“存废之争”争持不断,但是由于中医药承载着我国流传千年的医学结晶,即使在即将被取缔的情况下仍迸发出顽强的科学生命力,中医药学科始终坚持着为广大国人的健康利益服务。
中医药立法的不断探索完善对中医药学科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法律政策为其提供了方向引导和规范保障。2017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关注,也为社会各界中医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中医药法》在立法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如何使其更好地为中医师职业发展助力,有待进一步分析研究。
一、中医药相关立法探索历程
(一)立法初探,开启规范化大门
《中医药法》三十而“立”,回顾立法30余年的进程,可谓一波三折。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组织力量、资源,有计划地搜集整理大量的中医药古籍资料,为中医药科研、教育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提高了中医药理论自身的系统性。1953年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在挖掘发展中不断更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改革开放所焕发的勃勃生机,实事求是地强调保护、扶持和鼓励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明确了中医药等其他传统医药行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将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相提并论,为我国中医药行业立法奠定了法制理论基础[1]。1983年,董建华首次提出研究制定《中医药法》的政策建议,1986年开始研究起草《中医药条例》,历经将近20年,于2003年正式颁布,从宪法到规章制度迈出了立法初探的关键步伐,有力地推动中医药事业步入法制进程,开启了中医药事业规范化的大门。
(二)时机成熟,立法迫在眉睫
《中医药条例》隶属行政法,属于行政下位法,从具体内容来看,该条例过于粗泛,中医中药分开管理割裂了其内在的统一性,违背了中医药内在的发展规律;从实际践行成果来看,条例的具体可操作性差,对中医行医业务范围和行政权力界定不清,也使之缺乏一定的法律权威性。因此,中医药立法迫在眉睫,我们需要一部综合性的国家大法、立足新时期新特点的中医药法来支持中医药事业继续前进。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2],相关法规汇编工作顺利进行,并在2011年定稿进行送审,2012—2014年连续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计划,国家“十二五”规划也将中医药单列一节,立法工作得到落实和保障,《中医药法》在政策支持下呼之欲出。2016年召开了三次全国人大常委會对《中医药法》进行审定,可见其重要程度。从内容细节的敲定到实施效果的考虑和具体可行性,并结合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和广泛调研的结果,在法条中补充了行业内反映的内容,最终以《中医药法》9章63条的法律法规保护了中医药的“灵魂”。
(三)《中医药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设置中医诊所备案机制。我国《中医药法》旨在建立一套符合中医药行业特点的卫生管理制度,其中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将中医医疗诊所由注册管理审批制改为注册备案制,这为全国将近45万名中医师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明确规定了两类中医医师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注册后即可开办中医个人诊所,保障“纯中医”的合法地位。
除此之外,还将关于扶持各级社会组织办好中医的相关政策合法化,明确规定国家应当支持各级社会组织力量依法投资发展中医药卫生事业,并给予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享有与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合法权利。这样一来,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综合普及覆盖能力将得到全面提升,中医药临床特色诊疗专科医院和大型中医中药诊所开设数量也将增加,人民群众多了选择接受中医中药治疗的基本权利,获得中医药医疗服务也得到了基本保障。
2.破解中药资源和质量困局。虽然国家一直以来坚持关于保护、扶持和鼓励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但在保护中药产品资源、产权以及民族医药三个方面的法规条文一直存在空白,中药产品质量和资源的生存困局依然亟待解决。中医和中药相辅相成、骨肉相连,药材的品种功能萎缩、品质功能退化将对我国中医临床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带来极大的发展阻力。
对此,《中医药法》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禁止在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使用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明确了道地药材的基本概念,保证道地药材的“道地性”和中药疗效性。有系统传承才有持续发展,国家保护采用传统方式炮制中药的技术和生产工艺。来源于古代经典中药名方的中药制剂产品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的研究参考资料,降低了准入条件门槛,突破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中医药“简便验廉”的基本特点。
3.注重中医药传统知识与人才保护。《中医药法》进一步切实强化了中医药相关产业的科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规定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组织遴选国家中医药学术传承重点项目、传承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保护项目等多种方式,传承经典传统中医药学术理论与技术应用方法,防止这些经典传统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失传。
《中医药法》制定了合理的中医医师执业准入制度,明确规定高校中医药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发展规律[3],以《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为主的辅助培养制度进行人才保障,强调坚持医教医研协同、理论与临床实践培养同步,进一步强化中医医师人力资源管理。
二、《中医药法》对中医师职业发展存在的立法及现实问题
中医师职业发展与国家中医药相关法规政策紧密联系,积极正确的立法会促进中医师职业发展[4]。而从法律层面明确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并对中医药教育提出明确要求,指出中医药人才培养应时刻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中医药法》对中医师职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立法内容不明确,限制了中医师职业发展
《中医药法》第12条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明确中医类医疗机构设有西医科室,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室。此举可以促进中、西医共同发展。条文没有对政府举办的各类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科室的合格比例,没有明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具体“条件”,同时没有对社会办医设置中医科室提出要求。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室规定不够明确,限制了中医师职业进一步发展的空间[5]。在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较低的偏远地区,广大群众一般是就近求医治病。尤其乡村因相对偏僻、经济较落后、工资待遇低等,难以引进高技术中医药人才,人才资源难以满足当地农民需求。
(二)立法实施缓慢,中医师后备力量明显不足
《中医药法》颁布后,两个配套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2017年下半年发布。湖北省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方面做得较及时,2018年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确有专长人员注册则实施迟缓。虽然附带湖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配套表格,但因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基层中医师考核[6],再次面临宣传力度小的问题,部分乡村中医师和师承人员对该政策不了解,没有下载准备审核资料。同时,该项工作实施进度迟缓,相对于其他省份较为落后,这就导致湖北省中医药人才队伍缺少一部分来源,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比较缓慢。相关法规实施缓慢,中医师后备力量明显不足。
(三)缺失对中医师的相关保障制度
《中医药法》第51条规定,“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专家参加”。该条款主要是对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以及对中药鉴定方面的规定,对中医师的保障少,对医疗纠纷的监管部分相对缺失。我国在处理医患双方案件中过于强调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忽略了对医方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某些程度上,中医师为了避免医疗纠纷不敢不化验、不敢不检查,中医师看病也开始不再简单、便捷,中药用药约束,不敢超过固定量,对器官微弱损伤的中药避之不及。中医师在此医疗环境下比较拘束,能使用的中药材一再减少,中医的临床活力逐步减弱。医疗环境是中医师职业发展的平台,缺乏保障的环境是非平衡发展的环境。《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的法律保障,在对中医师执业进行法律约束的同时,在中医师安全保障制度上则不够完善,这是影响中医师职业发展的不足之处。
三、推动《中医药法》立法完善助力中医师职业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促进中医师职业发展
《中医药法》第4章“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建议增加旨在保护中医师、民间中医师和中医学徒的中医执业医师条例和中医带徒法条例,让中医及民间中医师、自学中医和中医学徒等凡是具备中医学术、有临床效果的各类中医师,均可经过临床考核,获得合法中医师执业资格;相关中医师法案立法的起草应由中医学术团体、中医师、中药师、法律界人士组成,对中医师资格的认定和考核应着重临床而取消应试考核,并不以文凭为主要依据[7]。制定中医师职业相关法律时,应把中医药学放在中心,若以西医偏见制定,会造成中医师名存实亡,戴中医的帽子,行西医的治疗。
(二)加快《中医药法》实施进度,扩充中医师“后备军”
让中医师深入基层,在法律依托的背景下,将民间具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相关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继续充实中医师队伍。地方公开招聘中医专业大学生,挖掘民间名中医,面向社会招募确有专长人员。由国家拨出专项经费,组织专业团队,把硕果仅存的数十位国医大师毕生的临床经验和理论建树,以师带徒过程中的临床实践活动为基础进行记录、综合、总结,为中医师后起之依托。
(三)完善中医师保障制度
处理疾患时,中医师相关权利的行使受到各方面“排挤”而名存实亡。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外,还存在司法实务的不支持等。社会大众应强化“尊医重卫”这一理念。中医师职业发展需要依靠中医药所有人员的共同努力,將中医文化这棵大树培养得枝繁叶茂。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增加对中医师职业保护的制度条例,强化中医科室安全管理体制,如“警医共建”及严格的“门禁系统”,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威胁、危害中医师人身安全,侵犯中医师的人格尊严。
(四)立足现有情况,创新中医师职业发展模式
制定法律应该合情合理,尊重历史沿革。目前,中医师职业发展的最大瓶颈是“人才困境”,而人才困境背后的根本原因则是经济问题。人才困境出现的原因,一是优秀医生资源太少,二是引进优秀医生后留住人才资源太难。建议构建中医人才数据库和中医药相关知识共享数据库,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数据库在中医师职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早年的师带徒模式已经不满足社会对中医人才的需要,中医师职业蓬勃发展,还须通过社会化机构匹配。师徒关系的形成,需要双方相互认可,你认可我的医术,我认可你的悟性。在传授学习中,把中医隐性知识显性化、显性知识进行编码,解决徒弟个体因素造成的知识遗失,实现传递链的形成。同时,建立中医人才与中医药知识相互关联的体系,这是中医师职业发展及中医文化传承的关键。
四、結语
《中医药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会对中医师职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法没有彻底地从我国文化自信的高度来看待中医师,没有脱离“以西管中”的固定思维模式,也没有深刻领悟“中医是以人的生存质量为中心”的精辟之处,所以可能存在一些立法的不足,需要得到重视并及时改正。只有真正让中医师回归中华传统以人为本的理念,才能实现中医师职业的重大发展,而通过中医师的发展,才能打开中华文明的宝库,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王全书.中医药传承与发展五议[J].中国政协,2014(8):24-25.
[2]李铁柱.争议中医药立法[J].浙江人大,2013(9):42-44.
[3]张俊龙,田岳凤,王军,等.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培养特色中医药人才的战略思考[J].中医教育,2013,32(2):5-7,34.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地贯彻落实】湖北:实现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EB/OL].(2020-01-20)[2021-04-01].http://www.satcm.gov.cn/xinxifabu/gedidongtai/2020-01-20/12430.html.
[5]王黎兰.《中医药法》视野下的中医师职业发展研究[D].福州:福建中医药大学,2019.
[6]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口报】湖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经考核可行医[EB/OL].(2018-11-13)[2021-04-01].http://wjw.hubei.gov.cn/bmdt/mtjj/mtgz/201910/t20191030_162750.shtml.
[7]吕嘉戈.《执业医师法》将民间中医药师打入冷宫
[EB/OL].(2020-05-13)[2021-04-01].http://www.xinfajia.net/16375.html.
The Rol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aw in Improving the Path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LI Jing, CHEN Hui-hui, WANG Yao, HUANG Jing-yi
(School of Management, Hube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Wuhan, Hubei 430000, China)
Abstract: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is updated along with their own continuous evolution. While they bring forth the innovation,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lso requires stable and reasonabl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my countrys firs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aw (Chinese Medicin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2017 provided important legal guarantees for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and then various provinces and cities across the country began to implement local legislation work to escort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aw. Combined with Hubei Province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egislation and policies and their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aw in assisting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and proposes som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better promote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an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edicine.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aw;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s;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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