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7期·研讨式案例教学法的建设与实施——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例
[出处] 教育教学论坛_2022年第37期
侯元贞,钟柳花
(湖南理工学院 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0)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讨式案例教学法的界定
现在研究的“案例教学法”是指由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提出的一种教学方法,于1870年前后最早应用于法学教育中,是英美法系国家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研讨式教学法起源于德国大学,是西方国家高校的一种主流教学模式。1997年,郭汉民教授经过大胆探索与尝试,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研讨式教学模式。之后,研讨式教学模式日益受到高校教师的关注研究并被运用在教学实践当中。研讨式案例教学法是研讨式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相结合的新型教学方法,因此对研讨式案例教学法含义的界定,需要对案例教学法及研讨式教学法分别进行考量界定。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与特点
学界通常所说的“案例教学法”,是指使用案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训练,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主要的教学方法。该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教师就特定案例设计一系列的提问,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质疑批判,学生在回答问题中提高其分析、反应和思辨能力,具有实践性、启发性等鲜明特征,改变了传统的教师讲授知识学生“听—写—记”的枯燥课堂模式。
(二)研讨式教学法的概念与特点
郭汉民教授认为研讨式即研究讨论式,研究与讨论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它不是如何上好一堂课的方法,而是贯穿于一门课程始终的方法。该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传授知识的同时,既让学生掌握获取知识的方法以获得更多的知识,又培养学生包括初步的科学研究在内的多方面能力;既“授之以鱼”又“授人以渔”,从而改变传统的单向“灌输式”教学方法。
(三)研讨式案例教学法的概念与特点
研讨式案例教学法是研讨式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有机结合,该教学法的概念可结合两种教学法的含义进行界定,但并非对两种教学法简单相加,而是借鉴研讨式教学法研讨的方式与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研讨的对象,即指通过由教师指导学生选择典型案例、教师启发式提问、师生共同研讨解决具体问题的方式,使学生掌握应用课程知识及获取知识的能力。该教学法的特点是将两种教学法的优势结合,通过师生共同对案例进行研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兼顾趣味性的同时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
二、建设“民事诉讼法学”研讨式案例教学课的必要性分析
(一)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培养目标的要求
法学教育除了传授系统的法学知识外,还应该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而这种培养目标的实现必须落实到每一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具有综合性以及实践性的特点。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体系,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及创新创造的能力。研讨式案例教学法是围绕案例的主题,通过小组成员课前自主阅读论文、专业书籍等收集案例相关资料,对该案例的相关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解答,并通过课堂展示将其学习成果分享至班级,由师生共同研讨,并在课后完成专题报告。在课程进行过程中,锻炼学生的多方面能力,既丰富了学生的理论知识又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符合“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目标。
(二)研讨式案例教学法相较于案例教学法和研讨式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作为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案例教学法对于法律的研究与学习非常重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审判的依据,法学教育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成文规则的解释及其运用等为主,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法不适应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而且案例教学法本身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案例教学难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且案例教学主要是解决案例中涉及的具体实践问题,对其中的理论知识缺乏深度的探讨与研究,不利于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课堂采取问答形式,课堂参与人数往往有限,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授课一般以大班为单位,无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研讨式教学法主要围绕专题由教师引导学生展开研究讨论,而专题往往具有理论性、抽象性等特点,就“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单纯以民事诉讼的某一制度或理论为专题展开研讨易使学生产生枯燥、畏难等现象,无法发挥研讨式教学法的优势。研讨式案例教学法将案例教学法与研讨式教学法巧妙结合,以典型案例为研讨对象,对其中涉及的制度、原理等展开研讨,既可以克服研讨理论专题缺乏趣味性的缺点,又可以克服案例教学法中缺乏对理论的深度及系统性学习等缺点。在兼顾课堂趣味性的同时,帮助学生系统深入地学习理论知识及培养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
(三)研讨式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与意义
研讨式案例教学法是研讨式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两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实施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有三个方面:(1)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以解决案例具体问题为出发点,通过收集资料、独立思考,能够激起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并在讨论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让学生从“学会”变成“会学”,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创造能力。(2)通过对案例的研讨,让学生对课程的知识点有更深入的理解并加以应用,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并锻炼学生专业知识的应用能力。(3)让学生经历查找资料、研讨、提交报告的系列过程,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能力,为将来进行更深入的科学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研讨式案例教学法还具有以下几点意义:(1)学生带着案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理论再去解决实践问题,即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规律,有助于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同步发展。(2)研讨式案例教学法是对现有的案例教学法与研讨式教学法的改革与发展,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发展。建立好研讨式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引导学生研讨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自身的教学与科研能力,有利于实现教学相长的良好循环。
三、建设“民事诉讼法学”研讨式案例教学课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一)研讨式案例教学法与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的关系
建设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式案例教学课,并不意味着完全舍弃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二者的关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传统教学法因其互动性较差、以教师为主导的特点,适用于纯粹理论性的教学内容,比如民事诉讼的价值、法律渊源等。研讨式案例教学法因其以学生为主体,教学内容应以激发学生研讨兴趣、实践性较强、难度适中的内容为宜,比如审判程序、证据与证明、管辖等。以传统教学法教授基础理论知识,以研讨式案例教学法教授重点实践性知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助力培养出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的法学人才。
(二)研讨式案例教学法中理论性与应用性的关系
要建设好研讨式案例教学法必须明确课堂中理论性与应用性的关系。研讨式案例教学法主要以案例具体问题为研讨对象,要求学生运用所学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解答,这体现此教学法的应用性。另外,此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研讨,研讨的内容不仅涉及案例中的实践问题,还涉及学科重要理论问题,学生根据收集的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在师生讨论的过程中交流学习、锻炼自己的思辨能力,这体现了此教学法的理论性。研讨式案例教学法应以应用性内容为主,理论性内容为辅。但这并不意味着理论性内容的不重要,对理论的深度研究可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认识,为案例研讨中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基础,而对实践问题解决的同时又可以激起学生对理论研究的兴趣,实现“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理论性与应用性的良好协调。
(三)研讨式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主导与学生主动的关系
研讨式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但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当“甩手掌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教师主导与学生主动的关系。教师主导主要体现在:(1)在课程中给予学生引导与帮助,使研讨式案例课顺利开展,比如对学生案例选择提供意见、对学生的课堂展示点评、引导多维度思考等。(2)教师主导不等于领导,在课程过程中仅提供意见而非指令,引导学生发散思维,学会学习。学生主动是与传统教学法的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相对的,即在此教学法中首先需要学生摆脱被动思维,使学生认识到自己是课程的主体,通过学生自主完成课程内容,不仅包括课题小组成员的主动寻找案例及课题资料,还包括其他小组积极参与讨论并完成课后的点评报告等,能够提升学生课堂参与感。
四、研讨式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的具体实施
(一)选择适合研讨式案例教学法的案例
案例的选择对研讨式案例教学法作用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此教学法教学的特点,选择案例应具有以下特点:(1)案例需紧扣课程知识点,与课程内容紧密相关,此为基本特点。譬如,关于案例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部分讨论诉权问题,证据资格问题讨论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案例难易度适宜,同时有一定的疑点和难点。难度适宜的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信心,激发其学习热情,而有疑点和难点利于研讨的深入。(3)案例要能体现学术发展动态。此类案例有利于引导学生关注学术前沿、提高学术素养。譬如,关于案例中证据形式的部分,与实践中的区块链电子证据结合,进而延伸研讨智慧司法的学术热点问题。
(二)课前、课堂和课后各教学阶段的工作内容
教师在课前阶段,首先,要做好充足的课前准备,确定本课程中适合研讨的主题,根据主题分配好研讨式案例教学法课时与传统讲授课时。其次,需做好教学方法介绍以及分组工作,并在小组选案例阶段指导学生案例选择及资料查找工作,尽量使每组涉及的理论内容广而不重复。在课前应将案例提前发放其他学生并布置研读任务,教师就该案涉及的民事诉讼的理论制度问题准备一些启发性的问题以及充分的理论知识。在课堂研讨阶段,教师需注意几点:一是作为课堂研讨进度的主导者,在学生出现研讨主题跑偏的情况下,教师需要引导学生围绕主题继续研讨。二是关注班级学生的发言情况,引导所有学生积极思考、发表看法。三是在学生发言之后,教师加以总结和点评,点评以鼓励为主,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在课后阶段,教师对学生的报告给出反馈意见,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同时,邀请学生谈谈自己对此教学法的体会,收集优势与不足之处,在往后的实践中突出优势、改进不足。
(三)教师、学生在研讨式案例教学课中的角色和作用
研讨式案例教学法作为新的教学模式,目的是落实“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主体意味着学生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角色,师生在平等互动的交流中学习,让学生充分沉浸其中,打造引人入胜的课堂。例如,在上述公益诉讼的案例中,学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对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的见解,同时也可以分享国外公益诉讼知识,以此来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路径等问题,使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实践、积极思考的探索状态。在教师的启发下,学生在案例情境的亲身体验中积极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以学生为主体并不意味着教师角色不重要,相反,教师在该教学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更为重要的,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依赖教师的支持引导,教师无论在课前指导、课堂研讨启发还是课后反馈环节,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研讨式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个案
关于研讨式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做法。首先是课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布置案例和分组,将学生分为5~10人一组,教师指导小组根据相关主题选择案例。其次是课堂教学,课堂教学采用小组报告和师生讨论的形式,由5部分组成:(1)主题报告宣讲约35分钟;(2)师生评论约10分钟;(3)参与者提问约30分钟;(4)学生课堂收获发言约5分钟;(5)教师总结约10分钟。最后是课后作业,要求主题报告组提交一份经过完善的主题报告,其他学生提交对本次案例的分析。
结语
研讨式案例教学课的建设有助于学生建立系统理论知识体系,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创新创造能力及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素质,符合“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目标。但是,研讨式案例教学课的效果评估方法及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考量要素,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本文版权归教育教学论坛杂志社及本文作者所有,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教育教学论坛》查稿电话:0311-85178286
- 上一篇:2022年第37期·认知心理学视域下多模态话语理论在教学中的 2023/6/25
- 下一篇:2022年第37期·新工科专业顶尖紧缺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2023/6/25